責任編輯:本站編輯 來源:中國農藥工業協會 日期:2009-05-11
歐盟委員會已經批準以下農藥的重新登記:殺蟲劑吡螨胺;除草劑芐嘧磺隆和植物生長調節劑5-硝基愈創木酯酸鈉、鄰硝基酚鈉和對硝基酚鈉。這些有效成分將在2009年11月1日列入EU農藥登記法令(91/414)的附錄1。它們是EU第三論審查的現有有效成分。
EU成員國必須在2010年4月30日前核實現有批準與附錄1批準的用途一致。然后,必須在2014年4月30日前按照附錄1的條件重新登記含這些有效成分的產品。
對吡螨酯的條件規定各成員國應特別注意為了保護操作者、工人、水生生物和食蟲鳥類的適當的風險降低措施。為了證明沒有相關雜質存在和進一步說明對食蟲鳥類的風險,要求在2011年10月31日前提交更多信息。在評價在劑型中而不是在水溶性袋中含吡螨胺的產品時,給予批準前必須提供任何必須的資料。
對于芐嘧磺隆,成員國必須保護水生生物和地下水。在2011年10月31日前要求的更多資料是:規格,芐嘧磺隆在淹沒過的土壤中的降價比例和關于消費者風險評價的相關代謝物。
對于3個植物生長調節劑,各成員國必須確認原藥的規格,保證保護操作者與工人和地下水。為了解決對地下水的風險,要求在2011年10月31日前作進一步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