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巴西開始實施“農用毒物法”(1989年7月11日,第7802號法案);2002年1月4日,巴西政府又通過4074號法案對該法律進行了修訂。該法律對巴西的農藥登記設定了規范,從農藥的藥效和農藥對環境和公共衛生的潛在影響等方面對農藥進行完整評估。2006年12月6日,巴西政府又通過5981號法案,對4074號法案進行了進一步的補充。
巴西農藥登記中的管理與評估體系,通過三個不同的政府部門進行管理:巴西農業與農資供應部(MAPA),巴西國家衛生監控署 (ANVISA, 該署為巴西衛生部附屬機構)和巴西環境與國土資源研究院(IBAMA, 該研究院為巴西環境部附屬機構)。
在巴西,可以通過以下兩種途徑對農藥原藥進行登記:
A.完整數據提交:申請人需要根據84/1996號法令所提出的要求,提交完整的物理化學資料、環境毒理學資料、毒理學資料以及致突變試驗資料;(目前84/1996號法令已于2012年5月17日通過6/2012號法令更新)
B.等同性認定:申請人可通過簡化的提交程序,根據4074號法案,以及于2002年8月20日頒布的相關管理細則,通過“等同性原藥”進行提交。該類提交程序由三個階段構成:
第一階段:對原藥的化學性狀進行分析評估
第二階段:對原藥的急性毒理學和致畸變性進行分析評估
第三階段:對重復曝露劑量下的毒理學表現,以及環境毒理學數據進行分析評估
“等同性原藥”登記第一階段下,需要首先提交以下數據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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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化學相關實驗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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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P報告名稱 |
建議的國際通用試驗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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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批次全分析 |
OPPTS 830.1000, OPPTS 830.1700, OPPTS 830.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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蒸汽壓 |
OECD 104, OPPTS 830.7950, ASTM E 11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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熔點(固體)或沸點(液體) |
OECD 102, OPPTS 830.7200, OECD 103, OPPTS 830.7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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溶解度(固體)或混溶性(液體) |
OECD 105, OPPTS 830.6319, OPPTS 830.78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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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辛醇/水分配系數 |
OECD 107, OECD 117, OPPTS 830.7560, OPPTS 830.75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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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化學性狀匯總表 |
ABNT NBR 8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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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性成分分析方法驗證 |
ABNT NBR 14029 |
五批次全分析是整個原藥等同性認定中的核心資料,因為該項資料反映了擬登記產品完整的化學組成,以及與已登記的參照原藥的等同性情況。如果在第一階段,擬登記原藥在化學組成和物理化學性質方面,都顯示與已登記的參照原藥的等同性;那么將直接獲得產品登記。
如果在第一階段,沒有證明與已登記的參照原藥的等同性;則需要根據雜質的組成與定量情況,以及相關實驗數據的特異性,補充毒理學試驗數據資料。在第二階段評估中可能需要提交的資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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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理學與致畸變相關實驗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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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P報告名稱 |
建議的國際通用試驗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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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鼠急性經口毒性試驗 |
OECD 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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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鼠急性吸入毒性試驗 |
OECD 4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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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鼠急性經皮毒性試驗 |
OECD 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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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性皮膚刺激/腐蝕性試驗 |
OECD 4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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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兔急性眼刺激/腐蝕性試驗 |
OECD 4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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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膚致敏性試驗 |
OECD 4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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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菌回復突變試驗(艾姆斯試驗) |
OECD 4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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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動物紅細胞微核試驗 |
OECD 474 |
在第二階段的評估中,為了評估相關雜質的毒理學相關性,登記申請人還需要提供構效關系(Structure-Activity Relationship, SAR)以及定量構效關系(Quantitative Structure-Activity Relationship,QSAR)的實驗報告。
在第二階段評估中,如果擬登記原藥滿足以下條件,可認定為具有等同性:
- 新雜質,或超過限量的雜質,通過定量構效關系研究與活性成分相比,不存在安全風險;
- 與參照原藥相比,擬登記原藥的毒理學結果系數增加值不超過2;
- 致突變性結果與致敏性結果呈陰性,或不超過參照原藥水平。
如果在第二階段的評估中仍然沒有證明等同性,則申請人需要提供以下數據資料以供第三階段評估:
- 重復曝露劑量下的毒理學表現(亞慢性與慢性毒性資料),以致畸性、致癌性、神經毒性以及激素毒性的相關評估報告;
- 根據產品的潛在用途,提交水生生物與陸地生物的環境毒理學評估報告(魚類、水蚤、藻類、鳥類、蜜蜂、微生物以及土壤微生物)。
在第三階段評估中,如果擬登記原藥滿足以下條件,可認定為具有等同性:
- 當作用器官相同時,與參照原藥相比,擬登記原藥的毒理學結果系數增加值不超過2;
- 未觀察到作用劑量(No-Observed-Effect-Level, NOELs)與未觀察到損害作用的劑量(No-Observed-Adverse-Effect-Level, NOAEL)差異不超過使用劑量差異;
- 實驗觀察結果與參照原藥相比,其顯性結果無差異;
- 在同等用途和同類使用劑量下,環境毒理學結果與參考原藥相比,系數增加值不超過5。
如果擬登記在三個階段的評估過程中均沒有被認定為等同性原藥,申請人可以繼續通過常規原藥登記流程(完整數據提交模式)提交登記申請。申請人需要根據1996年10月15日頒布的84號登記法令;以及2012年5月17日頒布的第6號登記法令提交完整的數據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