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編輯:左彬彬 來源:中國化工報 日期:2021-03-24
3月19日,國務院安委辦、應急管理部公布了杭州市和青島市兩起涉嫌危險作業罪安全生產行刑銜接典型執法案例。這是3月1日我國將重大事故隱患未整改寫入刑法后,公布的首批涉嫌危險作業罪的執法案例。新刑法充分展示了國家打擊安全生產事前犯罪、防范化解重大風險的決心,必須引起行業的警醒與深思。
這兩起涉嫌危險作業罪的執法案例,一起為企業倉庫儲存危化品氣瓶,并緊鄰公司員工宿舍樓;另一起為集裝箱倉儲物流場站的集裝箱存放危化品。兩起案例有個共同特點,那就是均為企業違法存儲危化品。
當前,大部分安全事故都是企業違法違規所致。但此前在日常安全監管中,對未引發事故的重大違法行為只能施以行政處罰。這種以結果為導向的處罰標準,無疑大大增加了企業違法生產的僥幸心理。而危險作業罪入刑是將違法行為的排查與責任追究進行了前置,真正體現了“堅持源頭防范”的原則,將有效督促企業自覺遵守各種法律法規,增強法治敬畏,防范化解生產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風險隱患。
近年來,我國危化品安全生產壓力居高不下。其原因之一,就是不少企業面對之前的同類企業事故調查結論,以及在相關應急管理部門的隱患排查后,對相關問題的整改措施跟蹤不及時、落實不到位,致使同一地區、同一行業領域甚至同一企業類似事故反復發生。江蘇響水天嘉宜“3.21”特大爆炸事故就是典型。在山東濱源化學“8.31”重大爆炸事故、江蘇聚鑫生物“12.9”重大爆炸事故等涉硝事故發生后,天嘉宜公司明知硝化廢料既是危化品又是固體廢物,卻為了節省每月100萬元的處理費用,繼續在倉庫內違法儲存大量硝化廢料,最終引發災難性后果。更有甚者,在“3.21”事故發生后,依然有涉硝企業在危廢處置方面屢“警”不改或整改效果不佳,嚴重威脅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將危險作業罪入刑后,安全生產違法的成本大大提高,必須引起行業的高度重視。企業要進一步履行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要對所在行業的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心中有數,對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逐條與自己公司的設備設施、工藝布局、生產物料等實際情況進行比對;發現重大隱患及時下達整改令,并正確對待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對自查及執法檢查發現的、修正案所規定的“現實危險”情形,及時加以改正。
天下之事,不難于立法,而難于法之必行。“3.21”事故發生后,我國石油和化工行業始終繃緊安全生產這根弦,保證了行業運行總體上安全有序。但安全生產容不得半點松懈,全行業必須把危險作業罪的相關法律條文領會落實,以對人民極端負責的態度,更加壓緊壓實企業主體責任和部門監管責任,防范化解安全風險,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進而杜絕、遏制安全生產事故,牢牢守住安全紅線,為百姓、為公共治理編織更安全的防護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