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編輯:本站編輯 來源:中國農藥工業網 日期:2025-11-24
11月21日,在第39屆中國植保信息交流暨農藥械交易會上,農業農村部農藥檢定所所長黃修柱通過“農藥管理新要求與工作思考”的報告,為大家解讀了《農藥管理條例》配套規章的修訂情況。
近期,農業農村部以部長令形式發布了新修訂的《農藥登記管理辦法》《農藥生產許可管理辦法》《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農藥登記試驗管理辦法》;農業農村部還以公告形式配套發布了“農藥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規定”(農業農村部第925號公告)。本次《農藥管理條例》配套規章的修訂主要基于規范農藥管理、優化審批服務的原則。其中,規范農藥管理包括:規范登記申請和代理、強化委托加工管理、規范互聯網經營農藥行為、加強農藥登記試驗單位監管等;優化審批服務包括:增加輕微瑕疵可以補正情形、減少登記資料重復提交、明確換發證書情形、調整試驗單位延續規定等。
一、《農藥登記管理辦法》修訂主要內容
規范農藥登記申請和代理:《農藥管理條例》第二章,要求農藥登記申請人指定本單位專人負責農藥登記申請相關工作,委托代為辦理登記業務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加大登記造假行為處罰力度,完善申請人和代理機構登記違法行為的處罰措施。
規范農藥登記資料授權:明確取得首次登記、含有新化合物的農藥,自登記之日起六年內,其他申請人申請含該新化合物的農藥登記的,應當獲得該登記證持有人完整登記資料授權,但提交自己取得數據的除外。
完善農藥登記審批程序:強化省級農業農村部門責任,要求其將初審意見和全部申請資料于五個工作日內直報農業農村部;明確農業農村部所屬農藥檢定機構在技術審查過程中發現農藥登記申請資料存在輕微瑕疵的,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相關材料,相關期限不計入審查期限;對于農藥登記審批未通過的產品,申請人再次申請登記時,可以根據規定使用之前已提交的部分登記資料。
二、《農藥生產許可管理辦法》修訂主要內容
強化委托加工管理:明確農藥原藥(母藥)不得委托生產,禁止以委托加工、分裝為名出租、出借農藥登記證。要求委托方與受托方簽訂委托合同,向受托方提供委托加工產品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和技術、產品質量標準等技術資料,防止虛假委托。
優化審批程序:將企業名稱、企業地址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發生變化或者縮小生產范圍的,由變更許可證改為換發證書,簡化相關資料和程序要求。將農藥生產企業擴大生產范圍,由重新申請農藥生產許可證改為申請變更農藥生產許可證。明確改變或新增生產地址的,均按新設立農藥生產企業要求。
三、《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修訂主要內容
壓實農藥經營者責任:農藥經營者利用互聯網經營農藥的,應當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并向發證機關備案;在相關互聯網首頁或主頁面,持續公示農藥經營許可證載明的全部信息或者其鏈接標識;要求完整、真實、準確展示實際銷售產品的標簽等信息。
壓實第三方平臺責任:要求農藥互聯網交易第三方平臺建立并實施農藥經營資質核驗、網絡經營行為監督、農藥信息展示、農藥實名購買、交易記錄保存、投訴舉報處理等管理制度。
加強監督管理:明確不得利用互聯網經營限制使用農藥和其他農業農村部規定的農藥。
四、《農藥登記試驗管理辦法》修訂主要內容
規范登記試驗備案:將農藥登記試驗單位證書有效期屆滿需重新申請調整為申請延續,相應減少條件和資料要求。明確試驗項目、地點、單位等發生變化的,農藥登記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重新備案。要求試驗單位建立試驗全過程記錄制度,及時將試驗信息上傳至農藥管理信息平臺。
健全檢查制度:明確省級農業農村部門按照每年不少于20%的比例,組織對轄區內農藥登記試驗單位進行檢查。明確農業農村部根據登記評審、投訴舉報等情況,不定期組織開展飛行檢查。明確監督檢查中發現試驗單位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具備整改條件的責令改正或限期整改,不具備整改條件的撤銷證書。
細化監督處罰規定:明確因試驗樣品、儀器設備、試驗準則方法等不遵守試驗質量管理規范,造成數據結果錯誤或無法復核的,由農業農村部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整改并予罰款。細化虛假試驗報告的具體情形,明確未開展試驗、偽造原始數據、調換試驗樣品、偽造公章簽名,以及改變關鍵試驗條件或項目等情形出具試驗報告的,均屬于虛假報告,按照《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處以罰款、予以除名。
五、農藥標簽管理新要求
農藥制劑標簽標注原藥來源信息。
標注要求:所用原藥(母藥)的登記證號和生產企業名稱;進口原藥(母藥)來源信息指登記證號和持有人信息。
特殊情形:因技術、安全等原因豁免原藥(母藥)登記,且企業取得的生產許可符合有關規定的,農藥制劑產品可不標注原藥(母藥)信息。
標注方式:相關內容可在標簽上標注,也可以在可追溯電子信息碼中體現。
細化標簽上商標標注要求:符合《農藥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農藥標簽和說明書不得使用未經注冊的商標。同一登記證號的農藥產品應當標注同樣的商標,根據實際需要在不標注商標、標注一個、同時標注多個商標三種情形中僅選擇一種,農業農村部將在農藥管理信息平臺“核準標簽查詢窗口”開通產品商標信息填報專欄。委托加工、分裝的產品不得標注受托人的商標。同一登記證號的農藥產品既有自己生產又有委托加工、分裝的,應當標注同樣的商標。
農業農村部第925號公告實施后生產的農藥產品,其標簽和說明書不符合公告規定的,按照《農藥管理條例》有關規定依法查處。
2026年1月1日前生產的農藥產品標簽和說明書與該公告不符的,在產品有效期內可繼續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