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編輯:本站編輯 來源:中國農藥工業網 日期:2025-11-05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農村(農牧)廳(局、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農村局,中國農藥工業協會,中國農藥發展與應用協會:
為進一步規范農藥出口管理,根據《農藥管理條例》、《農藥登記管理辦法》有關要求,農業農村部擬對僅供境外使用農藥登記管理提出如下規定。
一、農藥生產企業持有允許境外使用證明文件,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請相應產品僅供境外使用農藥登記。
(一)有效成分未取得境內使用登記的,申請人可以同時申請原藥(母藥)和制劑僅供境外使用農藥登記,也可以先申請原藥(母藥)登記,再申請制劑登記。
(二)有效成分已取得原藥境內使用登記的,登記證持有人可以申請該有效成分不同含量的原藥或者母藥僅供境外使用農藥登記;有效成分已取得母藥境內使用登記的,登記證持有人可以申請該有效成分不同含量的母藥僅供境外使用農藥登記。
(三)有效成分已取得境內使用登記的,申請人可申請該有效成分單制劑或者含該有效成分混配制劑的僅供境外使用農藥登記,不受《農藥登記管理辦法》第八條及農業農村部第345號公告關于農藥含量、配比和有效成分數量等規定的限制。
含有登記資料保護期內有效成分的,申請人應當取得首家登記證持有人同意。
(四)農業農村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請僅供境外使用農藥登記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一)農藥登記申請表。
(二)產品登記資料。
1.產品概述、境外登記資料摘要、原藥來源說明、化學品安全數據說明書(MSDS)等相關材料。
2.產品化學資料。
2.1有效成分未取得境內使用登記的原藥(母藥),應當提供有效成分和原藥(母藥)的理化性質資料、全組分分析試驗報告、中文通用名稱命名函以及標準品;
2.2有效成分已取得境內使用登記的原藥,應當提供全組分分析試驗報告;母藥、制劑應當提供產品質量標準和質量檢測報告。
3.毒理學資料:原藥應當提供急性經口、經皮、吸入毒性試驗報告及中毒癥狀、急救及治療措施資料,母藥、制劑應當提供中毒癥狀、急救及治療措施資料。
(三)農藥生產許可證復印件(生產范圍應當涵蓋相應有效成分或劑型)。
(四)不在境內銷售使用承諾書(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企業公章)。
(五)允許境外使用證明文件。
1.相應產品在境外按照農藥管理的,應出具出口目的地國家(地區)的農藥登記證明文件(境外農藥登記證),制劑產品還應當附標簽。
申請人為境外農藥登記證持有人供貨商的,應提供境外農藥登記證發證機關出具的證明材料,或者有關供貨合同復印件及境外公證材料。
2.相應產品在境外不按照農藥管理的,應出具出口目的地國家(地區)的同意進口證明文件。
三、申請僅供境外使用農藥登記變更的,按照《農藥登記資料要求》辦理,增加出口目的地國家(地區)的,還應當提交相應允許境外使用證明文件。
四、申請僅供境外使用農藥登記延續的,按照《農藥登記資料要求》辦理,并提交有效期內的允許境外使用證明文件。
已有相似制劑批準境內使用登記的,不再批準相應制劑產品僅供境外使用農藥登記;對于已批準的,登記延續不超過1次。
有效成分未取得境內使用登記的僅供境外使用農藥登記證,在該有效成分取得境內使用登記后,其延續不得超過1次,但獲得該有效成分首次境內使用登記證持有人的除外。
五、其他規定。
(一)僅供境外使用農藥登記和登記變更的技術審查時間為六個月。
(二)僅供境外使用農藥登記證編號代碼為“EX+年份+四位數序列號”,農藥登記證上注明“僅供境外使用”及僅供境外使用的國家(地區)簡稱。
(三)僅供境外使用農藥登記產品只能出口到相應登記證注明的國家(地區),但按照相關公告規定轉為僅供境外使用農藥登記的除外。
(四)僅供境外使用農藥登記產品不允許委托加工。在境內經營使用僅供境外使用農藥登記產品的,按照假農藥處理。
現對以上措施征求意見。請于2025年11月21日前將意見以書面或電子郵件形式反饋農業農村部種植業管理司。
電子郵箱:pmd@agri.gov.cn
傳 真:010-59191875
通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農展館南里11號農業農村部種植業管理司(郵編:100125)
農業農村部種植業管理司
2025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