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編輯:本站編輯 來源:中國農藥工業網 日期:2025-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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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農藥經營許可審查細則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農藥經營許可審查行為,根據《農藥管理條例》和《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農藥經營許可審查,是指對本省行政區域內農藥經營許可的申請材料進行書面審查和實地核查。
第三條 農藥經營許可審查應當堅持依法、科學、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農藥經營許可審查應當根據申請的經營范圍逐項審查,逐項作出審查結論。
第五條 限制使用農藥經營許可審查由省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實地核查可以委托市縣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進行。其他農藥經營許可審查由縣級以上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根據農藥經營者的申請,組織開展審查工作。
第六條 設立的分支機構跨越多個縣(市、區)域,且在同一設區市域的,由設區市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組織開展農藥經營許可審查工作;設立的分支機構跨越多個設區市域的,由省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組織開展農藥經營許可審查工作。
第二章 申請材料要求
第七條 農藥經營范圍分為農藥、農藥(限制使用農藥除外)兩類。經營范圍為農藥的,應當符合《河北省限制使用農藥定點經營布局規劃》的要求。
出口限制使用農藥的,可以不受限制使用農藥定點經營布局規劃限制,但應備注“定點經營限制使用農藥僅限出口”。
專門經營殺鼠劑(含限制使用農藥)的,可以不受限制使用農藥定點經營布局規劃限制。縣(市)級城區,設區市轄區每個城區原則上不超過2家,且備注“僅限殺鼠劑”。
第八條 首次申請農藥經營許可證、經營范圍增加限制使用農藥以及營業場所、倉儲場所地址發生變更的,申請人應當按照《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提交以下材料:
(一)農藥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二)申請材料真實性、合法性聲明;
(三)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四)經營人員的學歷或者培訓證明;
(五)營業場所和倉儲場所地址、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面積、平面圖等說明材料及相關照片;
(六)計算機管理系統、可追溯電子信息碼掃描識別設備、安全防護、倉儲設施等清單及照片;
(七)有進貨查驗、臺賬記錄、安全管理、安全防護、應急處置、倉儲管理、農藥廢棄物回收與處置、使用指導等管理制度、崗位操作規程目錄及文本;
(八)農藥經營許可證復印件(首次申請農藥經營許可除外)。
設立分支機構的,還應當提交分支機構第(四)、(五)、(六)、(七)、(八)項資料。限制使用農藥經營者的分支機構經營限制使用農藥的,應當符合限制使用農藥定點經營布局規劃要求。
專門從事農藥出口貿易或者農藥批發的經營者,可以將辦公場所視為營業場所,不需要配備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四項要求的設施設備,但是不得存放任何農藥產品,同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限制使用農藥僅限出口的,還應當提供不在國內銷售限制使用農藥承諾書。
第九條 農藥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內,改變農藥經營者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調整分支機構、減少經營范圍的,應當提出換發證書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農藥經營許可證變更申請表;
(二)變更后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農藥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四)變更內容的說明及證明材料;
(五)變更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還應當提供其身份證復印件。
增設分支機構需要向所在地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備案的,應當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變更后的農藥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分支機構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等材料。
第十條 農藥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經營農藥的,農藥經營者應當在有效期屆滿90日前向發證機關申請延續。申請農藥經營許可證延續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農藥經營許可證延續申請表;
(二)農藥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三)農藥經營情況綜合報告,包括經營人員、營業場所面積、倉儲場所面積變化情況,以及誠信經營、農業農村部門監管情況等;
(四)申請材料真實性、合法性聲明。
專門從事農藥出口貿易的,還應提供近2年農藥進出口放行單、出口合同復印件等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農藥經營許可證在有效期內遺失、損壞,辦理補發申請時,應當向發證機關提交補發原因和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做出處理:
(一)不需要農藥經營許可的,即時告知申請者不予受理;
(二)申請材料存在錯誤的,允許申請者當場更正;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者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四)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予以受理。
第十三條 利用互聯網經營農藥,依照《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辦理備案手續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農藥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四)網站名稱、網絡平臺名稱、應用程序名稱等平臺相關信息及有關截圖或照片;
(五)申請材料真實性、合法性聲明。
經營衛生用農藥,以及農藥生產企業利用本企業網站銷售本企業產品的除外。
第三章 審查人員和組織形式
第十四條 農藥經營許可審查人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熟悉農藥管理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熟悉農藥使用技術,了解農藥經營情況;
(二)具有大專以上相關學歷或中級以上相關技術職稱,有3年以上從事農藥管理或者推廣使用的工作經歷;
(三)行政事業單位在職在編人員;
(四)身體健康、能夠勝任相關工作。
第十五條 農藥經營許可的實地核查應當成立審查組。審查組至少3人,明確1人為組長,實行組長負責制。
第十六條 農藥經營許可審查人員實行回避制。與農藥經營許可申請人有利益關系的審查人員,應當回避。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申請經營許可的具體情況,確定審查形式。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實地核查:
(一)首次申請農藥經營許可證的;
(二)已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申請增加限制使用農藥經營范圍或者變更營業場所、倉儲場所地址的;
(三)書面審查認為需要實地核查的;
(四)上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委托實地核查的;
(五)新設立或新增分支機構的。
第十八條 審查人員應當依照《河北省農藥經營許可審查表》,對審查內容、審查要點逐項進行審查。
第四章 審查內容
第十九條 審查內容包括申請人基本情況、經營人員情況、經營條件(營業場所、倉儲場所、設施設備)、管理制度等。
第二十條 申請人基本情況重點審查申請人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等與營業執照相符情況。
第二十一條 經營人員情況重點審查《農藥管理條例》《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的掌握情況,是否有農學、植保、農藥等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者專業教育培訓機構56學時以上的學習經歷;是否熟悉農藥管理規定,掌握農藥和病蟲草等有害生物防治專業知識;是否熟悉當地農業生產實際和農作物病蟲害發生情況等。
經營限制使用農藥的,經營人員應當熟悉限制使用農藥相關專業知識和病蟲害防治,并有2年以上從事農學、植保、農藥相關工作的經歷。
申請人不得招用《農藥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人員。
第二十二條 營業場所和倉儲場所重點審查以下內容:
(一)營業場所建筑面積不少于30平方米,倉儲場所建筑面積不少于50平方米;
(二)營業場所和倉儲場所應當擁有產權證明,租賃場所應當有房屋租賃合同,且租賃期限自申請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三)營業場所和倉儲場所應當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設備(包括通風櫥、排氣扇、滅火器、沙池、勞動服、手套、口罩等);有與所經營農藥品種、類別相適應的貨架、柜臺等展示、陳列的設施設備;
(四)配備有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裝置;
(五)營業場所和倉儲場所應當與其他商品、生活區域、飲用水源有效隔離。
第二十三條 營業場所和倉儲場所應當與申請人申明的地址相符,且應當在同一縣級行政區域內。
經營者設立的分支機構,可以同總部共用倉儲場所。
第二十四條 設施設備重點審查以下內容:
(一)農藥產品是否按照殺蟲劑、殺菌劑、除草劑及植物生長調節劑等類別分區擺放和標識,并符合安全要求;
(二)貨架、柜臺醒目位置是否標有“農藥有毒”“嚴禁煙火”“禁止飲食”等類似警示語;
(三)兼營其他農業投入品的,農藥經營區域是否相對獨立。
經營限制使用農藥的,應當設立專區專柜,配備鎖具單獨隔離存放,并設置醒目警示標識。
第二十五條 管理制度重點審查進貨查驗、臺賬記錄、安全管理、安全防護、應急處置、倉儲管理、農藥廢棄物回收與處置、使用指導等管理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
第二十六條 可追溯管理重點審查是否具有可追溯電子信息碼掃描識別設備,是否擁有用于記載農藥購進、儲存、銷售等電子臺賬的計算機管理系統,并且能夠正常運行。
同時經營限制使用農藥,還要核查是否設置實名購買記錄臺賬,實名購買記錄要包含實名購買人及聯系方式、銷售數量、銷售日期等信息。
第五章 審查流程
第二十七條 審查人員應當在受理申請后3個工作日內完成書面審查,形成書面審查報告后,在2個工作日內上報本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第二十八條 書面審查完成后需要進行實地核查的,縣級以上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在實地核查2個工作日前,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收到實地核查通知書,對審查人員有異議的,應當及時向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提出書面意見。
第二十九條 實地核查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審查組向申請人告知審查內容、程序等,宣讀審查紀律,聽取申請人情況匯報;
(二)根據本細則第十八條規定開展實地核查;
(三)審查組向申請人反饋實地核查情況、問題和結論,征求申請人的意見。
第三十條 審查組應當在實地核查結束后2個工作日內,向本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提交農藥經營許可實地核查報告。
第三十一條 上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委托實地核查的,受委托的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在收到核查報告2個工作日內上報委托部門。
第六章 審查結論
第三十二條 書面審查、實地核查的審查結論包括單項審查結論和綜合審查結論。
第三十三條 單項審查結論分為“符合”“建議改進”“不符合”“不適用”。
“符合”是指滿足相應的規定。“建議改進”是指存在偶然的、孤立的一般性質問題,立行立改后滿足相應的規定。“不符合”是指存在系統性嚴重問題,不能立行立改。“不適用”是指該項審查內容與申請經營范圍無關,不需要對其進行評定。
審查結論為“建議改進”“不符合”或者“不適用”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三十四條 綜合審查結論分為“合格”和“不合格”。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綜合審查結論為“合格”:
(一)單項審查結論未出現“不符合”的;
(二)所有項目審查結論為“建議改進”的總數不超過3個。
第三十五條 書面審查與實地核查結論不一致的,以實地核查結論為準。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審查人員要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廉潔紀律。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對申請人進行實地核查。
第三十七條 本細則由河北省農業農村廳負責解釋。本細則未涉及到的特殊情形,由縣級以上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河北省農業農村廳視情況作出相應規定。
第三十八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河北省農藥經營許可審查表
2.河北省農藥經營許可審查報告